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二)
曹新明;梁志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
【全文】
1.大民事审判时期的民三庭
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性地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归到专门的知识产权庭,使我国有了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办公室。199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负责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二审和再审案件。随后,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高新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仿效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更是开创性地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归口知识产权审判庭。可以说浦东法院的做法已经为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了试验。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其内部进行机构改革,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改建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职能包括:起草有关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解释;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等。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全面开始司法审判机构改革,理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民事审判格局上,将知识产权案件、婚姻继承案件、国内商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海事案件并列为民事审判的四个领域,形成大民事审判格局,从而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也有法院设立民事第五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该庭审理。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较为统一的口。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与此同时,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设立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由于专利审判的专业性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若干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少数基层法院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
在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统一归口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具体的规定。经过重组后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有这样几个特点:(1)分立性。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使原来那种分工不明确、审理不规范的状况得以改变。具而言之,知识产权庭与其他的民事审判庭是分立的,但该种分立状况是否彻底,还得依各个法院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可能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而有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除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可能还承担其他的民事审判任务,这是分工不彻底的表现。(2)统一性。由前面的介绍可知,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重组以前,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五花八门,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或者其他审判庭都可以对相应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甚至发生争抢审判权的现象。经过2000年的改组后,至少在规则上或者法律上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统一归口于民事审判第三庭,从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面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得以控制。(3)权威性。审案法庭与审案法官的相对固定,使法官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以及社会知识有可能逐渐积累,其责任感和事业心有可能逐渐增强,从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正确率逐渐提高,使其权威性逐渐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