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除了行政法规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章制度,如《专利审查指南》、《商标审查指南》、《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涉及公共健康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等。
第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如《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以及一些关于专利、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分别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网络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多个方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健康发展。(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概览,详见附录。)
从保护内容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按照《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这些内容已全部纳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而且基本达到了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
从保护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双轨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主体架构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组成,其中就著作权行政执法、专利行政执法和商标行政执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说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用的是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