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为思索完善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在当代中国引起了人们的思索。人们从最初简单的接受和介绍西方法制到开始探索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利用其为我国的经济现代化服务,利用其保护我国的合理利益。自2005年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以来,建立一个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我国立法中的新的呼声。专利法第三次修正草案已经送审,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草案基本完成,而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也开始启动。随着《反垄断法》的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新一轮的立法和修法高潮已经来临。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层次多样、内容全面、行政执法和司法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第一,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修正);《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修正);《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等三资企业法、《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以及《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除此之外,《合同法》(1999年通过)规定有“技术合同”章,对部分知识产权合同进行了调整。被《合同法》取代的、已经废除的《技术合同法》也曾经调整过知识产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