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缺残到完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精细打磨
经过30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光辉历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下面将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简要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概况
从历史发展来看,改革开放前,我国尽管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种局面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改观。自改革开放至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制度初建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建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任总干事鲍格胃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第二阶段为制度发展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我国在对已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精心打磨的同时,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为了对知识产权实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已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但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目的,而且实现了与《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