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相辅相成。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始,我国就已经有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需求。在1979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文学家罗大冈同志就指出:“科学界目前到窃盛行,一是瓢窃洋人的,二是副窃本国他人的,这个风气对学术发展很不利。我写过关于巴黎公社和国际歌的书,后来发现有人整段整段抄我的。我提出质疑,有人还说这是光荣的事情,知识不是个人的财产。这个问题,应该有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经营与创新能力的情形。譬如,计算机汉字输人系统WPS发明人求伯君认为,WPS的用户估计有3000多万,但正版用户仅25万,如果都是合法用户,每人付10元,就有3个亿,后续开发资金就不愁了。“像王选一类发明家、谷建芬一类音乐家,以及名牌企业(它们始终只占中国企业的少数),则一直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不是指立法,而是指法的实施)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还存在较大差距。
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对外开放、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重要保障。在专利法的起草过程中,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方毅同志就指出,专利立法应体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本国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吸收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到日趋完善,都离不开外部压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恐怕与国际贸易有关。此外,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还与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息息相关。在所有影响投资环境的法律制度中,知识经济时代的体现—知识产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信息社会,“国际投资环境的内涵发生变化,其表现形式是强调东道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继续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动力将会增长,如国务院前副总理吴仪同志曾代表中国多次表示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
知识产权制度还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为我们创造了与外部世界平等交流的条件。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排斥其他文化而真正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由被动向主动转化,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变迁。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多维性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具有个人本位、自由精神、理性追求的私法文化,即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现象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总称。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守廉所著的《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一书,由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该书指出了传统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然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制度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法律移植史。在这个变迁的过程之中,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文化开始产生,即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转型开始出现。最近数年,自中国知识分子从“偷书不算偷”的高傲到版税的斤斤计较可以看出,传统中国士大夫的文化已经有了相当的改变;而中国企业开始从遭受知识产权打压的被动状态到开始主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合法利益也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为文化环境的变迁提供了内在动力。当然,在中国,推行“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精神产权”的新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具普遍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