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一)
曹新明;梁志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
【全文】
归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6月5日,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最后完成的《纲要》正式发布。这标志着经过整整30年“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我国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纲要》在序言中指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纲要》的这一段叙述,实际上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30年的一个基本结论。因此,我们循着这一主线,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30年作一个简要回顾,以示对《纲要》的回应。
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不能不提及中国社会所走过的法制现代化历程。从中国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是伴随着“坚船利炮”走来的。尽管有史料表明,我国宋代就已出现版权保护之现象;或者上古时期的干将镇挪为铸剑名匠所用而具有商标的意义,北宋时期的“兔儿为记”更是具有现代商标的蕴意;或者“专利”一词可追溯至《周语上》或《左传》;太平天国提出的纲领性文件《资政新篇》之中,也许有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但是,私权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发展,只能以清末法制改革为起点,以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4年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为标志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历史上千载难逢的时机,但深处乱世而风雨飘摇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未真正发挥过作用。新中国建立以后,废除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其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随之终结。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明文承认保护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之后,知识产权制度才在我国生根、开花、结果,才得以成长为今日的参天大树。以此为起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经了30年。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才走完的路程。“三十而立”,在知识产权制度逐步成熟之际,对其成长过程进行阶段性回顾与反思,肯定具有其价值。反思或回顾历史,并非老年人回忆过去的谈资,而是为了将来的发展,避免过去曾经走过的弯路,此即英国大哲学家、也曾做过法官的培根所说的,“读史使人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