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为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减少用人单位负担,针对生育保险法规中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国家鼓励为妇女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数额的10倍,免征各种税金。
在对妇女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社会互助制度方面:
1、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缺陷,《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农村妇女在吃、穿、住、医等方面给予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对其中应当接受义务教育者,还应当为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险法》应当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妇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同时,还应为其中有劳动能力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对患病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未成年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3、为保障残疾妇女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应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拨出专款用于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妇女的救济和补助。
4、针对社会互助领域的空白,《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社会互助基金会,为贫困地区和灾区的妇女提供物质生活帮助。对提供捐助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减免其缴税义务。
在社会优抚安置方面:
1、为保障军人配偶特别是妇女的生活,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服兵役的现役军人家属应当提供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