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裤子上的破洞”与过错相抵“镜子里的幻觉”
陆通
【关键词】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相抵
【全文】
无过错责任是个很好的概念,只不过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使“这条好裤子上面出现了几个破洞”。而过错相抵,看起来是个好概念,但实际上不过是“镜子里的一个幻觉”。
无过错责任裤子上的几个破洞分别是:
1、字面上的歧义。无过错责任的“无”字,其含义是“没有”呢?还是“不以(过错为要件)、不考虑(过错)、不论(过错有无)”?好像理论上的通说是后者,但这个通说与“无”字系“没有”的日常含义或者本来含义是有差距的,因此,有一点牵强,并且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司法实践中,会有老百姓问法官:“你判决书上写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为什么还判我赔偿呢?”于是,法官不得不做解释,而法理上的东西不是那么容易解释得通,也不是那么容易让老百姓理解的。所以,通说的解释不通俗,与字面含义差距较大,容易引发歧义。
2、推理过程的瑕疵。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原告无须证明被告过错。然而一旦被告辩解:“原告也有过错,我要求过错相抵”,这时,本来不需分析过错的推理过程被迫又回到分析过错的推理过程。虽然原告过错的有无及其比例要由被告举证,但客观上也不得不重新比较原告过错与被告过错的大小,不然无法进行过错相抵。由于原被告混合过错的情形并不在少数,所以本来应该很简单的推理过程实际上经常要多出一个环节。因此,这种推理在简洁程度上是有瑕疵的。
3、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在过错相抵的情况下,是继续适用无过错条款加过错相抵条款呢?还是转而适用过错条款加过错相抵条款呢?如果是前者,则显得比较“混搭”;如果是后者,有出现了前后矛盾。
4、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相抵的例外情形。根据“不论过错有无”的通说,被告到底有没有过错,在逻辑上只有两种情况:被告的确有过错、被告的确没有过错。在被告的确有过错的情况下,实行过错相抵并无不当。但问题是,在被告的确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继续实行过错相抵?显然不能。所谓“相抵”,只能是双方均有过错,否则体现不出“相互抵销”的含义。有时候“相抵”,有时候不能“相抵”,不能“相抵”的例外情形严重破坏了理论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