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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

  

  5、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就是根据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上的或社会上的真正意图对合同进行解释。在意思自治原则下,目的因素是合同的灵魂,被奉为合同解释的最高准则。它常常在解释者依其他解释方法不能获得结果时,被用作为最后的解释手段,并且它还可被用来检验依其他解释方法获得的结果是否正确。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和具体目的。前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指定了合同解释的粗略方向。因此,在合同内容矛盾有使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时,应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本身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具体目的应为当事人双方表示于外部的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6]如果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的具体目的,则不得作为解释的依据。


  

  6、诚信解释。诚信解释是指对于内容不明确或有欠缺的合同,在依前述解释方法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则须依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原则确定其具体内容。诚信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诚信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立法者正是通过这种委任状,一方面授予法官解释和补充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赋予法官解释和补充法律行为的权力。在这一意义上,诚信解释与其说是解释方法,毋宁说是合同解释的方向。可以说,诚信解释作为一个原则,具有君临整个合同解释制度的功效。然而,由于诚信原则的上述性格使得法官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确定依诚信原则解释或补充合同内容的界限,以防止法官滥用该原则损害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体系,是现代合同法上的一大任务。为此,一般认为,诚信解释作为解释规则之一,只有在其他解释方法均不能奏效,不能解决合同中的疑义和漏洞时,方可求助之。


  

  (二)合同漏洞的补充。


  

  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是因当事人预见能力不足、表达能力有限或欠缺法律知识所致。《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和第62条性质相同的条文(加第139条、第156条、第160条、第178条、第205条等),实际上确认了合同漏洞补充的规则以及各规则的适用顺序:(1)当事人协议补充是最高原则;(2)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依前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则依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以法律规定中的任意性规范加以补充;(4)在所有上述方法都不能奏效时,方可求助于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的方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以协议补充合同漏洞,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但从其性质看,这种补充协议显然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要将它划入由法院或仲裁庭进行的合同解释的范畴,实为牵强。因此,本文所谓的合同漏洞之补充作业,实际上要求解释者首先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体系解释的方法)或以交易习惯来填补合同漏洞。至于这两种方法,前文已有详介,此不赘述。惟应注意的是,在以交易习惯补充合同漏洞时,只要它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应优先于任意性规范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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