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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柳经纬


【关键词】物权法;成就;不足
【全文】
  

  一、《物权法》之成就


  

  1.坚持平等保护不同主体财产的基本原则,抵制住了对物权法“违宪”的责难


  

  平等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的原则,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对于这一法律原则,人们应该是不难理解的,也是不可能产生争议的。然而,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平等保护原则却备受责难。指责物权法“违宪”的人认为,物权法只是形式上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这不仅将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对立起来,而且是将整部物权法草案定性为只保护少数有钱人的法,对物权法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面对这种无端的指责,立法机关保持了比较清醒的态度,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3条第3款明确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平等保护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除了第3条和第4条外,《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和第66条分别重申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另外,第65条还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表明了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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