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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理论研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五、关于政协与人大的关系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政协和人大,作为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主体,是互动互补、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从两会组成人员的构成来看,人大代表是普选产生的,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政协委员门槛相对较高,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委员除满足人大代表的条件外,还要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因此,相对于人大代表而言,政协委员社会精英较多;另外,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代表占大多数,而政协作为社会权利的代表和象征,其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的委员占多数。两者互补,可以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信力。


  

  其次,从会议活动的组织形式上看,人大会议代表的组织以块为主,即以行政区域或单位编团编组,而政协会议期间,委员的组织是以条为主,即以界别进行编组,这样条块结合,横向民主与纵向民主互动,考虑问题更全面。


  

  再次,从“两会”的运动作程序来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对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会议期间有协商,但注重的是结果,政协作为参政议政机构,对重大问题只提建议,不决定,因此,注重的是协商过程。决定如果缺乏充分的表达和坦诚的交流,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而议而不决,也会造成政治资源的巨大浪费。两者互补可以使效率和公平得到有机统一。


  

  第四,从两会的性质上来看,人大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力度比政协大,但监督面比较狭小,法治社会对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的。政协属于社会权利机构,履行的是政治监督的职能,监督的力度不如人大那么大,但幅面比人大广,既可以对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因为权利在法治社会的运行规则是: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两者互补,可以相得益彰。


  

  六、关于政协与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系


  

  政协与同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系是联系,支持和监督的关系。所谓联系,就是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应提交政协协商,对事关全局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如区域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人事任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方案等,在作出决定和执行之前都应提交政协协商论证。政府及司法机关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应事先向政协党组或主席会议报告;所谓支持就是政府及司法机关法定职能范围的工作,需要政协配合或支持的,政协应尽可能给予配合和支持;政协及其组成人员,依照章程履行职能和职务行为,政府及司法机关有积极配合和支持的义务,所谓监督,就是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评议、听证等各种监督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政府或司法机关工作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自觉接受,认真办理,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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