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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理论研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政治体制上的三大系统,不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关系,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相辅相成。


  

  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没有人大那样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和带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权。但是,上述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由执政的共产党与政协各组成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以后,提交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进而转变为国家意志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委和政协所行使的是创制权(权利)人大行使的是复决权(权力),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不再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有人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毛泽东说:“如果这样说,那么共产党没有制宪之权,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议,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这样看。”周恩来说,人大、政协“两会只是权力之分,无高低之别......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


  

  三、关于政协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作用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其作用也是有所不同。


  

  建国之际和建国初期,政协具有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双重性质,它是中国共产党由领导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合法平台,为新中国国家政权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建国初期为加强祖国统一,有系统、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基础性乃至关键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适应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和国家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协助党和政府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我国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次,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适应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提高民主质量的要求,适时把新的各界代表人物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扩大各界表达诉求的体制内民主渠道,为转型期间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了防震、减压、凝心、顺气的作用。


  

  四、关于政协与党委的关系


  

  中国政协及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统战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中国共产党是新中国政协制度的设计者和创立者,可以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政协;另一方面,政协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革命运动中克敌制性的重要法宝,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又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平台,党委与政协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从领导关系上来说,党委对政协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关系,而不是组织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党委与政协党组,不仅是政治上的领导关系,而且是组织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政协与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协对党委的监督,也有双重机制:一是党际监督。主要是指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但是由于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是一种柔性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如果认为民主党派所提的建议、批评、意见正确,就予以采纳,反之,就不采纳。在政协理论研究中,有些学者常常把这种监督等同于政协对党委的监督,这是一种误解。首先,民主党派仅仅是政协组成单位中的一部分,在全国政协的34个界别中,民主党派仅占8个,所以,民主党派的建议、批评、意见,不能代表政协的建议或意见;其次,县级政协没有民主党派的组织,很难说得上党际监督。政协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一种具有制度约束力的监督,这种约束力,一是来自执政党权威性的文件规定,如中共中央2006年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党接受民主监督......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这是对各级党委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二是来自于政协章程。政协章程是对所有政协参加单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共产党作为政协的参加单位中的一个界别,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义务。政协章程第29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这些规定,当然也适用于作为政协参加单位的共产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协对参加单位的监督,也是一种权力监督,只不过,这种权力不是国家层面上的政治强制力,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社会权力。”因此,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一概视为没有约束力的柔性监督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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