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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理论研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政协理论研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李静美


【关键词】政协理论研究;几个基本问题
【全文】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走过了62年的非凡历程,在建党90周年之际,我们运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和逻辑,对政协及其制度进行一次理论上的梳理,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保证政协工作机制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政协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几个理论问题进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旨在为政协理论研究抛出一块引玉之砖。


  

  一、关于政协的性质


  

  人民政协自1949年创建以来,其性质有过两次转型:


  

  第一次是从1949年9月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政协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又是“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权力机构,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不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实行各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民主形式存在。


  

  第二次转型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协由党派性的阶级同盟逐步过渡到三位一体的政治组织:首先,从社会性质上看,政协由四大阶级即工人阶段、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党派性阶级联盟,发展到包括四者即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最广泛的政治同盟;其次,从党派性质上说,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其三,从国家制度上来说,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属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但是,中国政协不同于外国议会中的上院或参议院,它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而是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权机关之外的第三系统,正如周恩来在第一届政协所指出的那样,现在有党的系统,有政权的系统,再加上政协的系统,这就更能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并有利于决议的贯彻执行。因此,从国家宪政角度上说,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代表和象征,政协是社会权利的集约机构,它是社会权利的代表和象征。


  

  二、关于政协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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