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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垄断应融入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金融反垄断应融入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李震


【关键词】金融反垄断;融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全文】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0条,涉及管辖、当事人、诉讼方式、举证责任、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多个方面,是我国反垄断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是反垄断制度建设进程按照可持续科学发展要求的持续推进的具体体现。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很少就拟出台的规定对外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实为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之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彰显了中国经济社会坚持实施“以竞争促发展”战略的坚定信心。


  

  然而,欢欣鼓舞之余还须客观地看到,《反垄断法》在我国是一部历经十年才艰难地破茧而出的法律,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律经验的同时融入了我国国情,从诞生之日起就遵循金融业豁免反垄断规范的基本原则,但此原则正悄然发生着变化。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世界深刻反思以往金融制度弊端,作为危机发源地的美国,已于2010年7月21日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率先吹响了反垄断规范适用于金融业的制度变革号角,金融反垄断已势不可挡。


  

  随着我国2010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2011年5月举行的第二轮中美经济战略与经济对话落下帷幕,基于金融制度而进行的高端竞争不可避免,迅速建构起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我国国情且包含司法规范在内的金融反垄断制度迫在眉睫。


  

  百年来,反垄断法一直被视为“经济宪法”,而金融又是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金融反垄断制度完全有必要承担“金融宪法”的重责大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对审理普通反垄断案件进行解释的同时,还应与时俱进地考虑金融反垄断制度,在以下六方面切实完善审理涉及金融垄断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规则。


  

  第一,应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传统的消费者概念是按照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立法之初,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并未达到今天日新月异的地步。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金融化趋势不断加深,金融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已成为了当前经济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全新课题。在2011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就提交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议案及建议,呼吁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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