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致相同的分析思路,专家组还认定,中国对于废料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b)项的规定。
五、管理方式
(一)出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
专家组认定,《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给与所有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权利,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a)项和第84段(b)项明确要求取消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的条件,因此要求获得矾土、焦炭、氟石和碳化硅出口配额的企业必需具有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的有关措施,不符合这些承诺。
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作为获得配额的资质条件,但没有明确审查经营管理能力的定义、指南或标准,给当事方的利益带来了实在的风险,将导致不合理、不统一的管理,因此不符合GATT第10条第3款(a)项,即“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
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没有公布锌出口配额的总量以及分配程序,不符合GATT第10条第1款,即有关出口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立即公布,以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知晓。
但专家组同时也认定,有关措施中的由五矿化工商会参与分配出口配额的方式,没有违反GATT第10条第3款(a)项“公正”、“合理”要求;分配出口配额时收取中标费用,没有违反GATT第8条第1款(a)项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因为这些费用不属于针对出口所征收的费用。
(二)出口许可证
GATT第11条第1款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专家组认为,进出口许可证本身有可能是为该款所允许的,关键在于许可证制度的性质和运作是否具有限制进出口的效果。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有关措施对部分产品实施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并不仅仅因为其被用于限制出口的货物而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但审批时提交不一定数量的文件这样的未界定、笼统化的要求所带来的随意性,就构成了不符合第11条第1款的额外限制。
(三)最低出口价格
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有关措施要求出口企业以设定或协调的出口价格从事出口,否则就面临处罚,包括被取消出口权,这构成了GATT第11条第1款所指的出口限制,因为要求以最低价格出口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此外,有关措施没有立即公布,也不符合GATT第1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