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中国原材料出口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中国原材料出口案;专家组裁决
【全文】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就中国的原材料出口措施提出磋商请求;8月21日,墨西哥就相同事项提出磋商请求,是为“原材料出口案”(China —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WT/DS394、395、398)。12月21日,专家组成立。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
本案涉及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9种原材料所实施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附件6列举了84种产品及其出口税率,并在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本案中,中国对除碳化硅和黄磷之外的7种产品征收了10-40%的出口税,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税不符合议定书的承诺。[1]此外,专家组还认定中国没有按承诺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本案中,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等5种产品实施了出口配额,[2]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配额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援引GATT相关例外条款,就其中的一些措施进行了抗辩。专家组将中国的抗辩分为四个方面,并逐一进行了分析。专家组还对相应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审查。
一、矾土等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
此处的主要问题是: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但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认为,这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以及WTO各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与WTO法律制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