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如何调查取证
马仲平
【关键词】能动司法;调查取证
【全文】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和依当事人申请取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落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在我国,人民法院调查举证一直是当事人所希望的。为回应“人民的诉求”,“能动司法”应运而生,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之一是:一方面,在我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难以取到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不合理地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趋近于客观事实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和“积极应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成为人民司法两种重要的“能动方式”。但是,在能动司法语境下,人民法院除回应“人民的诉求”外,仍然应当兼顾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那么,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如何调查取证?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有限度,戒绝“盲动取证”。
何谓“盲动取证”?请看案例:
某保管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某日,原告甲的丈夫在矿难中死亡。甲请被告乙(其夫之兄)前往处理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乙妻丙与甲、乙一同前往。次日,经协商,矿主与甲达成47万元的赔偿协议,通过某银行拨款。因甲到火化场,且无银行账户,故当矿主之面委托乙前往银行拨款并代为保管。在银行,乙提供丙的账户给矿主,矿主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赔偿款转入丙的账户。丙于2010年6月某日死亡。此后,乙分四次共返还甲40万元,以“实际保管人系丙和实际占有人是丙的子女”为由拒绝返还余款7万元。故,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返还现金7万元。
合议庭成员中,有二位法官认为:丙系本案标的的实际保管人,其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本案标的实际占有人是谁。另一位法官认为:本案案由是“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委托”、“移交保管物”,甲与乙之间具备此二要件,而甲并未委托丙保管本案标的,未与丙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保管合同成立、标的物的种类和数量”的举证责任,而乙自认尚未归还甲本案诉讼标的,其既未尽到合理保管义务,又未尽到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本案不是“不当得利纠纷”,无需证明实际占有人是谁,法院更无需查明实际占有人是谁。总之,应当判令乙返还甲现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