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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

  

  (三)因果联系的复杂性


  

  因果联系是整个侵权归责原则的一个核心。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远远较之于单一侵权案件复杂地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传统侵权法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理论,无论是“若无法则”、相当因果理论、危险分担理论、法规目的保护理论等,都是建立在一因一果的理论假设前提下,虽然在共同侵权以及共同危险行为中,传统侵权法发展出了“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因果关系理论,但这还是建立在有限的原因和结果的基础之上。而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原因和后果呈现纷繁复杂性,所以在认定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必须采取一种超越传统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此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加害行为的“同质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科学论证层面上的盖然性等。


  

  2.如上所述,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具有多数性和复杂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在每单个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希望所有的单个受害人必须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须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受害者则希望法官采取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推定,由此发生较多的矛盾。


  

  3.在一些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即使辅之以最先进的科学论证,也无法绝对地论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实践业已表明,众多大规模侵权案件审理过程“超长”,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此外,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间隔性也对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美国“石棉案件”中,接触石棉时间的长短、石棉对身体不良影响的潜伏期等因素对最终确定损害赔偿都产生影响。


  

  (四)损害赔偿的复杂性


  

  传统侵权法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在计算各种具体的赔偿数额时,主要采取了损害填补已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13]这些基本原理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


  

  1.如上所述,由于受害人具有多数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导致在确定受害人人数和每个受害人的具体受害情况时都面临很大的困难,不仅如此,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即使都是真正的受害人,他们受侵害的法益受损程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侵权法的首要价值在于损害填补,确定具体的损害是决定赔偿损失的前提,在数以万计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就每个个案确定具体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显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根据自己目前所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提出了具体赔偿方案和数额,但是由于在许多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瑕疵产品或者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即使在原告提出具体赔偿数额之后,也并不排除原告在日后进一步追加损害赔偿的数额。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被告坚持采取一次性或者一揽子的赔偿方案,以此规避随时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受害人的受害人程度可能涉及到年龄、性别以及接触瑕疵产品或者接受错误医疗诊断的时间不同,这些因素对损害计算都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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