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论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学:兴起与繁荣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除了上述总体的编纂思路以外,中国民法学界还就是否设立“人格权”编、“债法总则”编、“侵权行为”编以及是否将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所有这些均无定论,留待学界继续讨论。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
参见谢邦宇、杨振山主编:《民法学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江平:《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与佟柔先生》,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页。
点击“中国知网”中的“中国期刊论文网”和“中国优秀博硕论文网”,其中民商法学专业论文中以“立法研究”、“制度完善”等为题者大抵已过半数,由此可见一斑。
参见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页。
江平:《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与佟柔先生》,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页。
方流芳:《佟柔教授对中国民法理论的贡献》,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7页。
参见周大伟:《谁是佟柔》(代序),载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周大伟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取消了经济审判庭,建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方流芳:《佟柔教授对中国民法理论的贡献》,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7页。
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佟柔、方流芳:《民法与商品经济》,载《晋阳法制》1986年第3期;佟柔主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调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林亨元主编:《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纵横统一经济法”说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从民法部门发展并分离出来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区别大于联系。民法调整的是消费领域的商品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的商品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及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而经济法的主体只能是社会组织。(参见江平在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会上的发言,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持这种观点的人中也有人认为民法的主体仅限于个人(包括私人企业)。(丁辉堂:《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北京财政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主张将平等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实质上是把民法部门的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的)规范纳入经济法。参见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学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5页,转引自《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纵向经济法”说和“经济行政法”说比较接近,认为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或说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民法主要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商品所有)的法律。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
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载《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页。
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周大伟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参见郑云瑞主编:《合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以下。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载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辅导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参见张文显:《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转引自蔡永民、李功国、贾登勋主编:《民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蔡永民、李功国、贾登勋主编:《民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史浩明主编:《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参见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参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200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载《现代法学》第23卷第2期。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参见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施天涛:《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徐学鹿:《析“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
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2期。
参见黄榕森:《民商合—与民商分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6期。
更有学者将此次中国民法典制定的争论,和历史上围绕着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纽约民法典的制定而产生的争论而并称为“世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
更有学者将此次中国民法典制定的争论,和历史上围绕着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纽约民法典的制定而产生的争论而并称为“世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