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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学:兴起与繁荣

  

  我国侵权立法和人格权立法已经启动,目前,中国民法界的研究重心已经转向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


  

  三、民法的法典化与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国民法学之机遇


  

  (一)民法法典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日益明晰,而以市场关系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途径之一是民法的完备和实行。[22]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现状差强人意,不仅结构体系零乱,而且制度抽象、简略,立法技术落后,由此引发了民法法典化的思考。近年来,民法学界就此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路径。


  

  反对法典化者认为,法典封闭、庞杂的体系使其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可预见性,有时反而会阻滞和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应注意吸收英美判例法的经验,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维持现行的《民法通则》统摄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完全可以应对民事生活的新变化,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可以起到与制定法典同样的效果,且不受法典封闭体系的限制。[23]


  

  但更多的学者赞成民法的法典化。第一,民法典有其自身的优越性,民法典以立法者具有完备理性为理论预设,强调民法规范的完整详尽和体系的统一严谨,从而为现实中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者裁度案件提供具体、便于操作的准则和依据。同时,有助于人们形成对未来生活的合理预期。[24]第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需要民法典提供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制度框架。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以其可预测性、一体化和普适性为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安全、公平、有效率的法律保障环境,[25]同时,民法典还以其体现的私法自治精神,赋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法的结合。[26]第三,从近代转型以来,我国民法便承袭了大陆法系法典化的传统,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都在实践着法典化的道路。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虽然割断了与旧中国民法的联系,转而承袭苏联,但苏联民法也是深受法典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也先后有过多次民法法典化的尝试。第四,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为我们制定民法典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现在世界上已有116个国家有民法典,即使实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国和加拿大,也有若干个州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加利福尼亚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27]


  

  多数学者所认同的民法法典化的观点为我国立法机关所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明确确立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任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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