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论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学:兴起与繁荣
——以改革开放三十年民法学之发展为中心
高圣平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民法学大抵充任着“为立法服务”的角色,民法学研究大多围绕着立法论而展开。改革开放之初民法与经济法的论争,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继起的
合同法、
物权法立法,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民法法典化和民法典编纂体例的争论无疑都是例证。但羽翼日益丰满的中国民法学在民法解释学、民法哲学、民法方法论上也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关键词】民法学;立法论;法典化;民法典编纂
【全文】
“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1]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2]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无疑道出了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天然联系,并为中国民法的发展所证成。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策上受“重刑轻民”、“行政至上”等旧传统观念的影响,习惯于“以行代民”、“以政代商”,不可能为民法创造必要的条件,思想上“左”的东西占主要地位,长时间内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陷入误区,从根本上否定了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3]改革开放澄清了对商品经济的种种误解,“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4]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即成了中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无论是已经发表的专论,还是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均可说明这一点。[5]
一、民法经济法之争——中国民法学之兴起
改革开放初期,民法经济法之争关乎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生死存亡,[6]“民法的复兴并不意味着民法已经得到社会的承认,也不意味着它已得到了正确的理解。相当多的人只知有经济法,而不知民法为何物;相当多的人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是经济法,而调整公民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是民法。”[7]在中国经济改革的方针确定之后,是民法学说、还是经济法学说更适合中国国情,成为当时不可回避的问题。[8]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的人员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在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法学泡沫般的奇观。[9]经济法被迅速纳入中国的现实法律体制,如,制定《经济合同法》、立法机构设立经济法室、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0]、高等院校设立经济法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