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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研究

  

  二、不同类型的家庭共有财产受个人意愿的影响不同


  

  如前文所述,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以家庭为整体通过经营活动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二是某个或部分家庭成员进行独立经营取得但和家庭有密切联系的财产;三是家庭成员个人取得但自愿纳入家庭共有的财产。在这三种途径中,第一、二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基本途径,这样取得的财产无需进行特别约定而当然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种途径取得的财产在家庭成员有特别约定时才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之中。从家庭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传统社会由于不重视个人的主体地位,因此依靠家庭这个组织来取得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更重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个人在社会中往往独立进行劳动或经营,从而获得财产性收益。因此,现代社会家庭中,家庭共有财产的组合或构成状况,由过去以家庭共同取得作为其主要构成部分转变为现在以家庭成员个人取得作为其主要构成部分。此种变化同时也带来家庭共有财产在形成、性质等方面受到家庭成员个人意志的更多影响,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这个角度讲,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根据不同途径取得的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所占的地位不同,我们可以对家庭共有财产作如下分类,从而更清楚地认识现代家庭中家庭共有财产的特点。


  

  1.传统模式的家庭共有财产。传统社会中,家庭作为独立经济单位可以对家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统筹安排,共同进行劳动、创造而取得财产,这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基本来源。而家庭成员个人往往并无独立的劳动或创造活动,获得个人财产的机会较少。因此,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主要是以第一、二种途径来源为主,个人财产自愿纳入家庭共有的数量较少。现代社会中,此种类型的家庭共有财产构成的比例虽然下降,但在广大农村,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保留以家庭为整体进行土地承包、家庭成员共同进行经营、所获收益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传统模式。


  

  2.现代模式的家庭共有财产。现代社会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因此,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来源。而家庭成员个人取得财产并不当然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需要家庭成员进行协商约定。根据家庭成员约定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现代模式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状态分为三种:(1)约定实行个人财产制。尽管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但由于社会观念的改变,很多人更愿意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愿意束缚于家庭,由此相互间约定实行个人财产制(如果有夫妻关系,可能会产生夫妻共有财产)。如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但所得收入归子女个人所有,或者仅向父母交伙食费;子女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亦只交生活费,其余财产归自己所有。[1]这种情形在理论上往往称为同居不共财。这种家庭财产关系的特点是非常松散,生活中或分家析产时不容易发生纠纷,但家庭的伦理性和情感性较为淡薄。(2)约定实行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存,即家庭成员将所得收入部分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中,作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支出,部分财产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由个人享用。(3)约定实行家庭共有财产制,即家庭成员所获财产全部作为家庭共有财产,个人不保留财产。此种形式和传统模式的家庭共有财产极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此为建立在家庭成员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家庭成员重视家庭的整体性和利益的共同性,建立联系密切的财产关系,所有的消费开支均由家庭共有财产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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