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所得财产。此种方式获得财产是否当然为家庭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财产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全体家庭成员都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此种情况较为少见),另一种是部分家庭成员参与继承遗产。但无论是全体成员还是部分成员参与继承,该财产的获得都是基于继承人的特殊身份,所得财产应属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继承的遗产在分割之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然此种共有是暂时的,本质上任何共有人都有权要求随时对遗产进行分割,从而使共有关系消灭,所以认为共同继承的遗产当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不合适。笔者认为,如果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将其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当无异议,否则,不能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抑或在遗产分割后,根据权利人个人意愿选择是自己保留还是交给家庭共有。对于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笔者认为仍然要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家庭作为受赠对象,一种是以家庭中的部分成员作为受赠对象。如果是以家庭作为受赠对象,则作为家庭共有财产顺理成章;如果以家庭中的部分成员作为受赠对象,则仍不能当然将其纳入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因为这种财产的取得和家庭并无密切联系。
3.家庭成员个人取得自愿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此种途径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重要来源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异议,其实质是家庭成员自愿将个人财产赠与家庭,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享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从家庭共有财产来源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并不准确,没有反映出家庭共有财产的实质涵义。笔者认为,要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准确定义,应当注意到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这个环境下所具有的特殊性。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共有财产存在的本质和目的。家庭共有财产的产生是家庭成员由于共同生活而在财产关系上所产生的结果,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存和家庭的稳定存续,是家庭能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这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本质反映。其次,应当注意个人在家庭共有财产形成中的意志性。由于现代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独立、平等的关系,家庭成员属于独立的权利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和命令、服从关系,因此在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中应该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意愿。再次,由于家庭作为特定范围内亲属的组合体,要考虑家庭的伦理性和它的特殊功能,在财产关系方面不能完全适用于经济社会的规则,诸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等价有偿和公平等原则。不能完全用评价市场经济关系的标准去界定家庭的财产关系。对于许多家庭成员来讲,努力为家庭创造财富,是一种义务和责任驱使的结果,更多还是亲情使然。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如下定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以家庭为整体通过经营活动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和某个或部分家庭成员进行独立经营取得但和家庭有密切联系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个人取得但自愿纳入家庭共有的财产,该财产供全体家庭成员平等享用,以保障家庭的稳定存续和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