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法学研究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其表现为:
1.研究的内容逐渐细化。知识产权法学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分散在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中。著作权法一般属于民商法的研究领域,而工业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著作权才与工业产权合并在一起研究。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初期,研究的问题比较笼统,只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发展到后来,研究内容逐渐深入到各法律内部的非常具体细化的问题,如版权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专利说明书的解释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基本上局限于知识产权法。随着中外知识产权贸易的扩大,市场不仅需求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更需要知识产权管理、贸易等方面的人才。与此相应,还出现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贸易等方面的专门研究。
2.研究方式出现了制度诠释、理论建构的多重局面。改革开放初期,知识产权研究绝大多数是应急式的,主要的目的在于在国际关系的影响下,尽快搭起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框架,因此,这种研究主要(尽管并非全部)是注释性的。研究的方向是概念的、制度的(非经济学上的制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比较的,主要参考了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这是知识产权研究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这又不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全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法学研究已经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哲学、知识产权的历史、知识产权与宪法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体系等。这些进路引证的知识资源多数来自知识产权、民法乃至法学的外部,其原因除了学术上的偏好之外,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某些方面指出了法条主义的不足。这两个阶段的划分并非绝对是时间性的,而主要是进路的不同。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研究方式并无高低之分,也不存在道德上的好坏判断,只是一种学术上的职业分工。这种学术分工有利于导致由竞争而产生质量优等的法学产品,但这种竞争还没有充分展开。
(四)知识产权研究方法出现了多元化趋势
除了法学研究的规范分析与案例分析之外,还出现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经济学、社会学研究。经济学研究借用经济学上的模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绩效分析,其思路和结论令人耳目一新。[11]而社会学研究从个案出发,通过探析涉案当事人各方的博弈,通过深描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讨论了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是如何在现实中实现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