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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

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


张玉敏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外贸易的正常化以及新技术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在执法方面,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完善了行政执法体系,确立了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尝试了立体审判模式,执法力度逐步强化。在法学研究方面,出版了大批优秀教材、专著和译作,建立了一系列的研究交流平台,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呈现出结构性变化,研究方法日渐多元。

【关键词】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法学研究
【全文】
  

  一、知识产权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和专利权,是对人们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给予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私权。改革开放初期,整个国家刚刚摆脱了极左思想的束缚,承认和保护私权,首先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既是一个向知识产权制度先行者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过程,更是一个解放思想的过程。正是在党中央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的指引和强力推动之下,知识产权立法才得以顺利进行。[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路线之后,知识产权立法随之提上议程。《中美高能物理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的签订,使政府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1979年,制定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准备工作启动。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将1963年《商标注册管理条例》采取的强制注册原则改为自愿注册原则,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国家科委自1978年9月开始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调查研究,于1979年10月17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国务院于1980年1月14日批准了该报告,并在批示文件中明确提及“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正当专利制度筹建工作积极展开之际,1980年8月25日,原工业部就我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上书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领导,提出反对意见。为此,国务院分别于1980年10月和11月召开研讨会,论证专利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激烈争论,多数人认为,为了对外开放、引进技术和发展经济,中国应当制定一部自己的专利法。1984年《专利法》得以通过,并于1985年实施。《专利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承认了技术的商品属性,向全社会昭示国家鼓励技术发明创造,并对发明创造的成果给予保护。该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在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之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专利权的行政许可制度。《专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中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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