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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我决定权在器官移植中的行使边界

【作者简介】
熊永明,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注释】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45-646页。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1页。
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
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25页。
从器官移植角度来看,这种程度限制主要适于对活体器官移植的限制,从死体身上移植器官并不存在程度限制的问题。
转引自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8页。
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参见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12-113页。
但也有学者指出,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优先考虑生命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调整,如在安乐死中,自主原则最重要,其次才考虑其他原则。自决及自由权是人类最珍贵的财产,只要自杀不伤害别人,并非不道德,自杀是人最后一项自主性的选择。参见傅静:《科技伦理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转引自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参见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参见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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