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我决定权在器官移植中的行使边界
熊永明
【摘要】自己决定权是指个体可以对自己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他人外在的限制及胁迫的自由,包括自我规范、自我决定、自主、选择自由、隐私及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等内容。而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存在程度、权限以及主体等方面的限制,行使自我决定权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有造成危害的危险;行使的权利系生命权以及行使决定权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时受限制;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自我决定权,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则受限制。
【关键词】自我决定权;器官移植;边界
【全文】
基于个人主义的原理,器官移植的供体和受体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提供或者接受器官,但是如何理解这种“决定”的内涵,其“自由”的程度如何,“自由”的范围又如何界定以及由谁来行使这种“决定”意志等系列问题,由于关涉到器官移植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还是非法这一基本问题,因而意义重大。本文拟专门探讨自我决定权在器官移植中的运用程度和行使边界,以求正于学界方家。
一、自我决定权的理论
自我决定权(自决权),又名自己决定权或自己决定的自由,是指个体可以对自己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他人外在的限制及胁迫的自由。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身体自由权与公民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志的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1]
自我决定权是自由权的运用,包括自我规范、自我决定、自主、选择自由、隐私及对个人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自主性,即自主原则具有三个特性:一是自愿性。自主不是无可奈何的活动,而是自觉自愿的活动。二是目的性。自主是一种排除非理性的冲动,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冲动。三是坚定性。自主就是要坚持自己的目的,不因外界干扰而妥协。[2]承认个体的决定自由,意味着对个体自主性的尊重,尊重个人包含着个人享有自主权和保护丧失自决能力的个人两个道德信条,因而尊重个人的原则可以分解为承认自主权及保护丧失自主能力的个人两个原则。
自我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属于宪法保障个人尊严的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宪法都承认公民自决权的合法性,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受法律尊重和保护,第2条继而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在德国法中,不仅承认人的生命权,并且承认人的自决权,人的尊严甚至被宣告为是不可侵犯的法律的最高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权利,是对公民自决权的积极保护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