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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哪些选举信息?

  

  1、在行政区域内公开选区划分情况以及各选区应选代表数。选举委员会法定职责之(一)就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将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相关信息广而告之,有助于选民主动有序参与选民登记、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等选举活动。


  

  2、在行政区域内公开选举日期。选举委员会法定职责之(三)就是“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日期一旦确定,整个选举过程的时间步骤都要围绕选举日来排序,选举日及时广而告之,便于选民提前安排,尽可能腾出时间有序参与选举日的选举活动以及选举期间的相关活动。


  

  3、提前公开选举日具体选举办法。选举委员会法定职责之(五)“主持投票选举”、之(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这些都要在选举日履行。为使选举日投票选举合法有序,应依法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提前广而告之。选举日选举信息的公开应包括:选举当日的时间安排、投票地点及方式的确定、选举的主持、监票、计票等人员安排等等,广泛宣传发动,依法有序地组织选民参与投票选举。


  

  (三)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公布的选举信息。除法律明确的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以上两类选举信息外,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还有必要公布以下选举信息:


  

  1、公开包括选举委员会在内的选举相关机构信息。选举委员会作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组织者和主持者,理应在行政区域内及时广而告之,同时诸如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及各选区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相关组织机构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也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引导选民在选举委员会和相关机构的组织安排下,依法有序地参与整个选举活动。


  

  2、公开人大选举决定和选举实施方案。县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决议决定,以及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细则等也有必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


  

  3、公开选民登记的方式方法。选民登记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认的过程,是选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性和政治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不可小视。实践中效果比较好地做法是发布《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重点就选民登记的方式方法,尤其是流动人口选民参选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广而告之,广泛动员广大公民依法登记确认选民资格,积极有序地参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


  

  4、公开选民依法享有的与选举相关的法定权利。如:选民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权,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可以在张榜公布选民榜时,一并公开注明;选民对候选人的协商预选权,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在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时,一并公开注明;选民的委托投票权,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可以在张榜公布选民榜和选举办法时,一并公开注明;还有选民对选举的举报权,选举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应告知选民相关举报破坏选举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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