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哪些选举信息?
滕修福
【关键词】选举委员会;选举信息
【全文】
选举法新增第十条列举了选举委员会要履行的职责有七个方面,并单列第二款重申:“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新选举法“落地”后,在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究竟有哪些选举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公开呢?在此,笔者结合新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实践,就选举信息公布谈一管之见。
为保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选举委员会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布选举信息,一方面要公布法定公开的选举信息,另一方面还要公布选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选举信息,同时选举委员会有必要公布以及选民要求公布的选举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民主选举权利的实现。
(一)法定公开的选举信息。就是选举法明确条文要求公布的选举信息,列举如下:
1、在选区范围内依法限期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十条列举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之(二)也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2、在选区范围内依法限期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首先要依法“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其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选举法第十条列举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之(四)也规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在选区范围内依法及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第十条列举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之(六)也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选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选举信息。在选举法第十条所列举的职责范围之内,选举委员会应当尽责到位地公开下列选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