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私法的作用在于规范社会个体(私人)的生活交往,防止无政府主义。公法的作用在于规范公共管理组织的运作,防止专制。[37]如果从公私法律规范在各自体系内部的效力来看,上述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公私法律体系的相互关系来看,私法通过自治的方式能够防止公法对于市民社会的不当干涉,而公法通过强制的方式防止私法自治的滥用。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具有公私法交融的属性。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自治的界限是团体契约和国家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兼容私法自治和公法强制的调整方式,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作者简介】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30。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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