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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

  

  3.夫妻忠实义务


  

  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依比较法的解释方法,这暗示出夫妻应该互相忠实。现行《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在婚姻法是否应该明确规定忠实义务这一问题上,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学者的立场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肯定论。其理由是:①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②它为“制裁侵犯合法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的公平。”(2)否定论。其理由是:①若规定忠实义务,就“意味着结婚后的男女,身体某一器官的专有使用权只属于配偶,同时也意味着配偶的感情和肉体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这是对公民性自主权的剥夺。”②即使规定,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不仅不会使夫妻生活快乐、幸福,反而会助长一方在生活中发泄怨恨,继而导致对对方身体的、性的、精神的暴力,其中受害的又常常是女性。”[7]


  

  4.法定财产制


  

  1950年婚姻法以一般共同制取代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通行的“财产吞并制”。198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改采所得共同制。而且,立法对于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未做例外处理。也就是说,它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近期,婚姻法学者就我国应该采用何种财产制发生了争论。学者的立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说。其理由是“该财产制符合我国民法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2)一般共同制说。其理由是“该财产制符合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有利于从经济上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3)婚后所得共同制说。其理由是:①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较弱一方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符合中国国情”。②它有利于保护“婚前个人财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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