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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客观原因是:(1)婚姻法学理论阵地实际上不多。由于担心阅读量低,法学专业性的杂志刊登的婚姻法学文章极少,更有个别杂志公然拒绝刊登婚姻法学文章。(2)科研项目立项少。由于错误地认为婚姻法已不需要深入研究,所以很多主管机构没有设立婚姻法学项目。为了晋升职称等缘故,很多婚姻法学者只能申报其他学科的项目。由于申报成功就得完成,所以主业成了副业。(3)婚姻法学学科、教学地位不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分会中,除了婚姻法学会之外均相应设立了博士点。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虽然从理论上说,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婚姻法学成为了选修课且与继承法学合并为一门课程。(4)某些司法解释认为,婚姻家庭案件容易审理。


  

  二、婚姻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1.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基础


  

  恩格斯指出,到了社会主义阶段,婚姻的成立应该以爱情为基础。我国《婚姻法》采纳了该思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针对1950年《婚姻法》第3条指出,“根据这一规定,男女结婚,应该是以共同事业(包括对新社会、新国家态度等)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所引起的相互了解与特别友谊所形成的相互爱情为基础的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夫妻关系的结合……男女婚姻关系,再不能是撇开双方本人的“黑市交易”和“以物易物”去代替人与人相爱的买卖行为。爱情不再是结婚的附加,而真是结婚的基础了。”


  

  20世纪50年代至今,婚姻法学界一直就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应以什么为基础,进行了争论。学者的立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1)单一基础论或爱情基础论。它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其理由是:①我国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物质保障和前提。②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指向的对象,不仅包括共产主义阶段,而且包括社会主义阶段。有些同志认为它仅指前者,是缺乏根据的。③婚姻基础只能有一个,是由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状况的主流决定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自由结婚或经人介绍自愿成立的婚姻已经成为婚姻的本质和主流。而没有爱情的包办婚姻、物质条件在结婚时仍起一定作用的婚姻不是本质和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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