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婚姻法学研究的阶段
三十年之间,婚姻法学者基于自身的优势和兴趣,对相当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很多问题得到了长期的关注。因此,划分研究阶段非常困难。不过,笔者认为,以参与婚姻法修订工作的婚姻法学者的研究重心为标准,婚姻法学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年到1995年12月。在此期间,婚姻法学者的研究重心是“普及”1980年《婚姻法》。
(2)从1995年12月到2002年8月。在此期间,研究重心转移到婚姻法的修改上来。1995年12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巫昌桢、杨大文主编的《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一书,该书应该作为第二个研究阶段的起点。其特点是:“学者们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3]此后,学者们又陆续发表了大量与婚姻法修订有关的文章。
(3)从2002年8月至今。依据立法规划,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仅仅是新时期完善婚姻法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修订现行的《婚姻法》,使之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鉴于此,部分学者的研究重心转移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上来。2002年8月,《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4期发表了与此相关的一组论文。笔者认为,这些论文应该作为第三个研究阶段的起点。此后,很多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发表、出版了与此相关的论文、专著。
4.婚姻法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纵观三十年我国婚姻法学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婚姻法学的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婚姻家庭法学存在诸如“专业研究者人力不足”、“理论著述量少势微”、“教材雷同,模式陈旧”、“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建设尚需加强”等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