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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成立(上)

  

  当然,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国家已通过立法承认了同性婚。挪威、丹麦是目前世界上通过立法允许同性恋结婚的国家,但不能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和收养子女,同性恋婚姻享有异性婚姻的所有法定权利。尽管美国至今尚无一个州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给予他们与异性婚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使同性恋者举行了结婚仪式,法院也不承认该婚姻的效力。但一些城市如旧金山等在其制定的《同居关系伴侣法令》中规定,将该城市的福利平等地给予所有具有“配偶”关系的人,而不考虑性别,禁止歧视在该市进行伴侣登记的非婚同居伴侣,包括同性伴侣。最近的判例也出现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态度。如1996年美国联邦法院夏威夷巡回法庭受理的一起同性恋者要求登记结婚的案件表明了对待同性婚的新态势。1990年12月17日,4对同性恋者共同起诉夏威夷州健康处处长劳伦斯?密克,指控他在原告申请取得结婚证书时,仅因他们是同性而拒绝为其签发结婚证是违宪行为。此案经过数年的审理,夏威夷州高级法院认为,作为一个州法院首先要保护本州的利益和公民的福祉,因而因原告是同性而否定其结婚的权利,就是为了保护本州的基本利益,包括:保护儿童和其他人的健康和福祉;使儿童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得到抚育和健康成长;使夏威夷州的婚姻在其他州能够得到承认和保护;使夏威夷州批准同性恋结婚对本州的财政收入将会带来可预见性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因,夏威夷州高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又以同样理由上诉至联邦法院夏威夷巡回法庭。1996年12月9日,巡回法庭审理后认定,夏威夷州健康处以原告是同性恋为由拒绝为其签署结婚证书的理由不充分,因而受理了原告的上诉案件。尽管结果尚未作出,巡回法院的作法却代表了一种新的司法态度。[14]但是,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此后,美国参议院继众议院之后,以85票对14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不承认同性婚姻的“保卫婚姻法案”。依该法案,同性婚姻将无权获得联邦政府承认,并允许各州有权不承认同性婚姻。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令禁止同性结婚。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5条只是暗含了结婚性别限制的实质要件,即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然而,事实上从该条立法本意来看,只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而不是关于结婚性别限制的明确条款。显然,在当今一些国家,法律明确准许同性结婚,我国也有同性恋者和同性要求结婚的情况,今后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结婚的性别限制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暂时以此条款禁止同性之间要求缔结婚姻的行为[15]。我认为,这种认识显然有点片面,因为尽管该条实质上是规定自愿原则或婚姻自由原则,但其亦明确了结婚自愿或自由的主体——男女双方,这就实质地在性别上限制了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更何况《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其理由在于:“考虑到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立法的通例,我国公众在意识上和道德观念上难以接受同性恋婚姻,而且为了保证孩子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被抚养和健康成长,我国仍不允许同性结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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