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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成立(上)

论婚姻的成立(上)


余延满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无婚;一般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效力
【全文】
  

  关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通说认为其为婚姻的成立条件。于是,认为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并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或同居关系;前婚无效的,后婚不构成重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认为,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不构成重婚;一男二女未办结婚登记但同时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重婚。果真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就只能形同虚设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只可能是一句空谈。实际上,上述通说,其实是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谈,当然也就不知道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婚姻的成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1]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2]


  

  笔者认为,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婚姻的成立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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