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妇女从政、从业的年龄。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男女在参政、从业方面的资格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待遇不平等。提高妇女从政、从业的年龄,实行男女平等的离退休制度,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然选择。
第三,应严格执法,健全监督机制。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维护和实现妇女的各项权益,动员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变革中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在新的世纪,开创维护妇女权益的新局面。
无疑会影响刺激妇女立法的走向。“在转型期的社会里,妇女的发展需从女性为主体的角度加以重估。在社会改革、普及教育和专业服务等方面,都应突出妇女的独特需要,从长远来说,两性的关系应有重新整合的发展。学术研究单位宜率先负起领导的责任,从性别的角度去探讨男女两性在现代社会面临的改变、这些改变与历史文化有何相合或分歧之处,以及对未来社会结构可能带来的新挑战。”[8]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性别立法研究固然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例如,如何在权利、责任和性别平等中取得平衡;如何使性别平等符合各种不同状况妇女的利益,特别是当前妇女群体内部同样存在着不平衡,处于社会底层、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下岗妇女、农村妇女、无业、失业、半失业妇女等群体的状况尤其值得关注。
显然,为了实现性别公正的理想图景,无论是外部冲击,内在需要,还是学术发展的策略,都会刺激我国寻求从妇女立法走向更为理想的立法模式。对最终是否会走向性别平等立法这条路,笔者虽然无法给出肯定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性别视角也好,女性主义法学也好,它们共同的政治目标是服务于所有妇女,同样应该成为我国妇女的良师益友而被接受。性别平等立法因其从妇女和男性双头的角度入手同步改变,以期创建有利于两性共同发展的法律框架,值得我们在立法时参考借鉴。当然,在参考借鉴的过程中,应看到尽管世界各国妇女有过相似的历史境遇,却有不尽相同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妇女的成长历程和现实社会环境,与西方女权主义生成的土壤和发展,既不同质,也不同步。因此,不能依靠所谓的精心设计或复制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现成结论,而是必须注重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注重我国本土的性别与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践,寻找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策略和探索我们的经验。“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