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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与发展

  

  第三,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援助制度,强化了前后章节在行为和处理上的对应关系,明确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区别,从而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加大了保障的力度。


  

  从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到2005年的重新修订,近20年间,我国的妇女维权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断探索、采取新的措施,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妇女权益受到了切实的保护。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妇女法也必将随之提升、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三、不断探索、与时俱进、把维权工作推向新阶段


  

  改革开放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经济的发展并不等于妇女的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妇女在社会资源的享有尚处于弱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又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在重视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必须特别关注妇女的权益。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平等,需要不断探索、与时俱进,从而把妇女维权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首先,要营造一个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这是进一步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环节。要切实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妇女权益,就必须强化性别意识,消除性别歧视,这是做好维权工作的思想基础。女性也应该提高素质,学法用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妇女是人口的一半,保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原则,但保障性、程序性的规定仍不够完善,立法上还有一些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1、提升妇女儿工委的法律地位,使之有职有权。目前妇儿工委的主要职能范围还仅限于协调和推动各职权部门的工作,这极大地限制了其维权作用的发挥,应当落实其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促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


  

  2、确立妇女参政的比例。政治权利是妇女六大权益之首,是其他权益的中心,参政权又是政治权利的中心。“法定比例制”是通向“结果平等”的必由之路,这一点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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