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有效应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因此,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当时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以中国具体国情为事实依据,以宪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为基本思路,突出重点,针对妇女维权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新问题、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几经努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稿)于2005年8月28日获得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首先,在总则部分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妇女人权的指导原则,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执法主体更为确切,强化了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
其次,有针对性地充实了妇女六大权益的具体内容:政治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文化教育权益部分,明确了国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在原有劳动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障权益,对生育保险作了规定,同时提出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财产权益部分,增加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的征收和征用补偿费使用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人身权利部分,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写入其中,同时禁止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损妇女人格;在婚姻家庭权益部分,增加规定了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和救助受害人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