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和发展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诞生
1985年,全国妇联首先倡议制订一部全国性的妇女法,并组织一部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起草了妇女法的试拟稿。1987年、1988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又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和建议,要求中央成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制订全国性的保护妇女的法律。这些议案和提案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采纳。1989年5月,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全国妇联、民政部会同总工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了妇女法起草小组,由20多人组成,开始进行拟订工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的近3年时间里,起草小组分赴外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召开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座谈会。同时,还参考了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并借鉴了国外有关的法律,经反复的修改论证,形成妇女法草案,最终于1992年4月3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在保障”的立法思路是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特色。这部法律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家庭等方面的六大权益,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上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为解决“三难”问题,设定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可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既包含程序性规定,也包括实体性规定;既有民事内容,也有刑事内容,是地位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之一。
至此,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以及各部委各地方颁布的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