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公约的精神,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或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保护妇女的条款,同时,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在中国北京举行。我国80年代以来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开始的。
(二)国内方面
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家既迎来了新的机遇,也遇到了新的挑战。妇女权益保护遇到了新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屡屡发生;卖淫嫖娼重新出现,妇女的人身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在此期间,一方面通过立法,进一步维护妇女的权益,另一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具体条款。1980年施行的刑法,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拐卖妇女儿童)规定了严格的惩罚。1982年公布的宪法修正案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继承法也贯彻了这一精神。
1984年,党中央召开了专门会议,及时明确了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方针和任务,鲜明地提出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口号,具体要求各级妇联、工会、社会组织,成立为妇女服务的法律顾问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要求各地人大制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例、办法等地方法规,为制订全国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好准备。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各项权益程度不同的都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其中突出表现在三难:一是参政难,二是就业难,三是入学难。现有法律远不能有效地解决三难问题。从总体上说,我国保护妇女的法律,应该说基本上是完备的,但仍有三点不足:一是内容不够完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不易操作;二是体系不够完整,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三是缺乏保障措施,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制裁条款。
为了适应国内外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这部法律的问世,不仅进一步维护了妇女的各项权益,而且尽可能规定了保障措施。所以,立足于保障就是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名称也由此而来。总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实践经验的光辉总结,也是指导妇女事业不断发展的宏伟目标,它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政府忠实履行国际公约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