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违约责任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即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等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形式。
实行履行
实行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特点是: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第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而为履行。对实际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虽可以请求实际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医疗合同多为继续性合同,医方违约后如患者的疾病未缓解或者病情加重,则医方应当负继续治疗的义务。第三,实际履行可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对医疗合同来说,医方的实际履行除了患者方提出请求之外,还有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医疗伦理原则、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患者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提出继续履行请求,当患者方对医疗行为不了解时,即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也无法在继续履行与其他补救措施之间作出正确选择,医方的继续履行不必赖于患者方提出请求。(三),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一般来说,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请求。对于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或者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抑或一些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就不能采取实际履行。因为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相违背。对于医疗合同来说,它是医师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债务标的是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医疗行为,某些医疗合同还是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在医方违约后,可以拒绝患者的继续履行请求。但是由于医疗合同中医方的债务履行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即自然人的最高权利,对于病情危重的患者,医方的债务履行还具有分秒必争的紧迫性、不可替代性以及不继续履行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因此,对于医疗合同来说,医方拒绝患者实际履行请求的权利应受到严格限制,除非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不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且更有利于患者的权利救济。(四),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在医学领域尚有很多未知领域,限于现有医学水平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对许多疾病如癌症、艾滋病、禽流感等目前尚无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即使对于高血压、糖尿病、乙肝等常见多发的慢性病,也只有终身防治的治疗方法,尚无药到病除的根治办法。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合理,也不适宜继续履行(当然要由患者行使选择权)。如对晚期肝硬化患者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如果手术成功率低,预期生存期限较短,患者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一般认为不宜实际履行,当然也有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