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一般医疗合同,多系给付无确定履行期限者,对门诊医疗合同,医师应依据挂号次序先后为诊治,如属急诊患者,医师应即时为病患诊治,不得迟延。如系预约门诊,则属订有确定履行期限,应以预约日期为医疗契约清偿期。对住院医疗合同,医方的履行期限的确定较为复杂,且易被医方人为迟延,患方不易觉察,如对将行手术的患者,增加手术前住院日期,增加术前检查项目和用药,推迟实行手术的时间,从而延长住院日期,增加医疗费收入。如果诊断和治疗迟延,致使癌症等危害后果严重的患者错过了最佳手术治疗时机,以致肿瘤细胞转移,只能采取放疗和化疗以延续生命,医方不仅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还应负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给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可区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给付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行为。加害给付则为给付有瑕疵并因此造成债权人的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对于医疗合同,因医疗行为的对象为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如有债务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大多属未依债务之本旨给付的加害给付类型,加害给付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美容不成反毁容,把急性胃穿孔患者误诊为阑尾炎而行阑尾切除术,等切开腹腔方发现误开了刀,后又改行胃修补术,患者腹部无故受到切割的损害。
不适当履行还有两种特殊形态,即防御性医疗与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在美国较盛行,美国学者认为这是医疗诉讼带来的副产物。[3]在我国,防御性医疗也大有抬头之势。防御性医疗专指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及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也称为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作为一种诊疗程序而存在,它并非严格按照医学规则来执行,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医疗诉讼。防御性医疗的主要表现有:从实际病情看实施并非必要的各种化验、检查;回避收治高危患者、回避高危手术及难度较大的特殊处理;带有摆脱责任性的转诊及会诊等。防御性医疗为目的在于医生保护自我利益,却以损害患者利益为代价,本质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