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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

  

  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司法民主,这注定是一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


【作者简介】
娄必县,单位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注释】

详见潘小军:《陪审制的价值基础》,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胡玉鸿:《“人民法院”与陪审制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详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呈现的实然与回归的路径——成都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实证调查分析》,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刘晴辉:《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赫伯特·西蒙等:《行政学》,台湾正中书局,1985年版第1页。
王学辉、郑玉波等:《行政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国家法官学院曹全来教授阅读本文后不同意作者观点,认为“把自治组织中的村民委员作为行政人员不妥。”但是笔者在此处并未把村民委员作为行政人员,只是因其行使着一些公共管理职权,所以在本文语境中,将其行使的管理权统称为“行政权”。另外参见金太军著《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其也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直接民主的特点,但也要通过村民选举并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直接从事村域事务的管理。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第311页。
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6页。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5年11月1日零时全国总人口为130628万人,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人口为6764万人,占总人口5.18%,载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060316_402310923.htm,于2010年5月26日访问。
在一次访谈中,某村官戏剧性地谈起了其成为陪审员的过程:法院向某镇分配了若干陪审员名额。镇政府办公室主任便对在此挂职的村官说,政府的工作人员工作都比较忙,没精力去应付陪审工作,该村官年轻,有精力,可以去当陪审员。村官于是一口应承了下来。经层层上报后,该村官便成了陪审员。这次访谈仅是个案,也许并不具有代表性,但是从中也可窥见陪审员的选任显得有些随意,导致产生的陪审员不具代表性,且其在心理上也许并无认真从事人民陪审工作的真正意思。
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第137页。
胡玉鸿:《“人民法院”与陪审制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第147页。
在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中,村民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所在的A村向其支付因政府征地而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A村辩称该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向在该村无承包地的居民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政府征收A村土地时,甲具有该村成员资格,但无承包地;另外A村也无证据证明其相关费用的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合议庭进行合议时,陪审员乙(其系B村的村支书)认为:B村同A村一样被征地,该村的费用分配方案也和A村一样,并且B村里大约有300户与村民甲的情况类似,如果法院判决给付,那么B村的300户也可能会起诉B村,B村是无力承担这样的诉讼及后果的。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戴维·J·博登海默:《公正的审判:美国历史上刑事被告的权利》,杨明成、赖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4页。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刘晴辉:《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实证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135页。
就陪审员提醒法官当事人可能上访或信访而言,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更能促使法官周全考虑裁判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二是陪审员将其作为影响法官意见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关注后者。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页。
同上注,第461页。
同注6,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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