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策:陪审员身份的回归
“人民有权、也应当有权自己作出判决”。[22]人民陪审员制度要真正成为表达司法民主的制度设置,必须降低陪审员的“准入门槛”,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成为陪审员参与司法。通过前文分析,不外乎有两道“门槛”对陪审员的身份进行限制。笔者将第一道称之为“硬门槛”: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是资格上的限制;笔者称第二道为“软门槛”:即便拥有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也不必然能成为陪审员,而要通过各级组织的层层推荐与选拔,这是遴选程序上的限制。要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性和民主价值,必须对这两道“门槛”进行适当的改革。
(一)陪审员的资格
陪审制度是大众正式参与司法的重要且是唯一方式,心智和生理能胜任庭审并可理性地作出判断的公民都有资格成为陪审员。当然,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悖于现行的司法制度,并为现行司法制度科处过惩罚,则无资格成为陪审员。
为实现司法民主价值,《组织法》便规定除非被剥夺过政治权利,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均可被选为陪审员。法院《组织法》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司法民主价值之需要,且陪审员的遴选对象极为广泛。《决定》、《意见》、《办法》等对陪审员学历的不恰当限制,背离了《组织法》的初衷。
笔者认为,即便要对陪审员的身份进行细化也应当紧紧围绕《组织法》所倡导的司法民主精神进行,其任职资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定:
1、一般规定。一般任职资格应从以下三点考虑:(1)陪审员需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司法;(2)为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陪审员需具备符合庭审要求的最低读写、表达和思考能力;(3)对其他人作出裁断之人本身也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需依赖一定的生活经验,所以年龄设定在18周岁以上较为适宜。综合以上因素,并根据我国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现状,凡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包括肄业)、年满十八周岁、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成为陪审员。
2、职务回避。《决定》第五条规定陪审员职务回避仅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与执业律师。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未作要求。事实上,具有党政领导身份的陪审员在司法中的影响更显著,其利用行政管理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司法权力的运行。所以,笔者认为,除了《决定》第五条规定的职务回避范围外,某些行政级别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应当成为陪审员,以避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涉。
3、资格消灭。按照我国现阶段的理论,刑事犯罪被看作是敌我矛盾。而司法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对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被起诉,以及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排除在陪审员的遴选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