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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

  

  可以说,行政管理者作为陪审员,其在立场和角色不变的情况下,司法权不过成为其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也就是说司法权辅佐行政权的实现。这不但造成社会公众与司法的隔阂,无法提升司法权威,实现能动司法,同时也损害了行政管理者的威信。


  

  (二)矛盾:阶层价值的偏见与司法中立


  

  有学者认为,《决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等问题。[17]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存在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不但不能对职业法官进行监督,反而成为职业法官的附庸,被职业法官引导断案。但这并不能反映人民陪审制度的全貌。一项分别针对64名法官和陪审员的问卷调查表明,当合议庭评议时,若法官和陪审员意见发生分歧,有79.7%的分歧意见是通过“反复讨论达到一致”的,10.9%是“听法官的”,9.4%则是通过“表决决定”的。关于法官是否容易说服陪审员的问题,有34.4%的法官认为比较容易说服陪审员。[18]目前,陪审员已逐步进入“不再沉默”的时代。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陪审员异常强势,会利用自己的社会背景对职业法官施加影响。特别是陪审员和某方当事人为同一阶层时,这方面的影响更加明显。


  

  当然,某些陪审员并非完全直接向法官施压以影响其判断。当前我国法官一般承受着两方面的压力:一是庞杂的案件数量;二是当事人的涉诉、涉法上访、信访。特别是后者让法官疲于应付,而陪审员恰恰抓住法官这条脆弱的神经,在庭审中陪审员常以当事人是否会上访为由对法官施加影响。[19]更有甚者,某些陪审员会以自己的其他社会身份来影响法官的判断。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上为代表人民参与司法,系司法意义上的代表制。从理论意义上考察,人民陪审制应当为马克斯·韦伯所声称的“自由代表制”[20],陪审员经选举产生后,除法律和庭审规则外他们不受其他指令的约束,可根据自身的信念做出自认为客观公正的决定,无需考虑选举人的利益。但是从当下陪审员的身份来看,人民陪审制无异于成为韦伯所称的“利益团体代理人代表制”[21],也即陪审员身份非依社会公众自由选择,而是由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最后主要由城市居民参与司法。其后果是人民陪审员成为司法中的城市代言人,广袤的农村日趋边缘化。“利益团体代理人代表制”下的陪审制在司法中一览无余地展示城市居民的价值观和核心利益,导致农村居民的利益和诉求无人代言和表达,这和司法居中裁断及价值中立的理念不相容,无形中加剧了司法中的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


  

  总而言之,陪审员会以自身所在阶层为出发点,以该阶层的价值理念为核心参与庭审,而司法本身所固有的查明事实,裁判公正等退而求其次。因此,由于阶层价值的影响,司法中立受到破坏,寄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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