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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网络诱因

  

  这种失范状态一方面表现为由网络所诱发,未成年人传统、惯常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犯罪等刑事犯罪。同时,随着互联网络在未成年人中深入普及,未成年人犯罪也衍生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计算机犯罪(又称网络犯罪)。


  

  另一方面,失范状态也表现为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社会越轨行为。从发生的几率、种类和数量上看,与刑事犯罪相比,由网络诱发的社会越轨行为更加容易发生、也更普遍。从行为成立的标准看,刑事犯罪仅是违反了由法律硬性规范的有限的刑法规定;而如上所述,社会越轨行为以违反文化规范为标准,文化规范包括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道德、伦理等因素所规定的诸多规范,标准宽泛、开放及多变。因此,在未成年人生活场景中,社会越轨行为比刑事犯罪更易发生,并且大肆蔓延。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有些未成年人为了赚取上网资金进行小偷小摸;有些未成年人深受网络中宣扬的拜金主义、及时享乐思想的腐蚀走上卖淫的道路;有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从事黑客行为、进行赌博,甚至在网上拉帮结伙,在网下打架斗殴;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矛盾,却在现实世界中通过暴力斗殴解决;有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异性朋友,进而在网络黄色信息的刺激下在现实中发生过早的性行为,甚至为此堕胎;有些未成年人过于深陷网络而不能自拔,导致人格与心理极度孤僻、自卑、绝望,进而自杀。


【作者简介】
单勇,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张旭,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注释】单勇.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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