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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之网络诱因

  

  三、犯罪亚文化: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


  

  在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未成年人与父母、同学、老师、近亲属的合理、均衡交往是未成年人较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保障。正如萨瑟兰所说:“导致系统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就其形式而言,基本上与导致系统的合法行为的过程相同”。[5]因此,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社会文化原因是未成年人在网络之间的交往,确切地说,这种交往形式是一种差异化的交往。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萨瑟兰所提出的“差异交往”是指在犯罪或违法群体中学会越轨和犯罪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6]这是行为人通过与社会规范违反者的接触、交流、沟通,习得犯罪的技术和方法,理解和接受实施犯罪的动机及赞同对待犯罪的态度,进而将犯罪合理化,并认同犯罪实施的一个过程。因此,差异交往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亚文化的本质。


  

  在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差异交往因网络因素的介入而表现为另一种形态,即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差异交往。这种差异交往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亚文化的形成。这种差异交往既表现为未成年人以网络为媒介,与其他社会规范违反者直接交流和沟通,如通过MSN、OICQ等软件进行网络聊天;也可以表现为未成年人在网络营造的虚拟世界中从事网络游戏、浏览黄色信息等活动,并在上述活动中与社会规范违反者间接的联系。具体来说,这种差异交往所蕴涵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生活方式的失衡与矛盾


  

  从整体上说,该种犯罪亚文化表现为一种与网络差异交往的未成年人生活方式;因为网络的特性,网络耗费了未成年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诸多因素的不平衡、相互矛盾。


  

  差异交往的形成与网络的特性密切联系。我国有学者将网络的特性归结为“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交互性、超时空性及巨大信息性”[7],即网络对全世界都是开放的,任何人只要掌握基本的技术和拥有电脑就可以自由地浏览网上的任何信息,从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嬗变为以网络为媒介、在数字虚拟世界中超越时间空间的广泛的接触与联系。如未成年人所喜爱从事的网络活动——网络游戏——就以其内容情节和网络互动的方式深深吸引着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上网成瘾、难以自拔。


  

  根据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我国未成年网民有1500万人以上。而据媒体估计我国青少年上网成瘾的人数在440万以上。[8]尽管未成年人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相对其他人群空闲时间较多,但沉迷于网络使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方式遭受严重破坏。毕竟,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精力和体力有限。上网时间过多就会使他们过多地陷入虚拟世界中,产生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冲突和矛盾,忽视与生活场景中父母、同学、朋友、亲属、书籍其他因素的交往,忽视学业,忽视家庭关系,促使他们形成孤僻、对现实冷漠等不良心理与人格特征。正如伦敦经济学院院长安东尼·吉登斯教授所说:信息时代的人们面临着传统社会关系的解体或松弛,人们会经历更多的个体化或孤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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