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全球化与高科技犯罪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谁要想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谁就必须重视科技开发,尽快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种认识,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科学技术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出现了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科技或高科技犯罪。它所造成的后果有三:一是犯罪手段实现了现代化。科学技术用于犯罪,突出地表现在犯罪手段技术化上。如运用化学毒物或电击杀人;组装定时炸弹装置进行破坏;利用麻醉药、迷幻药进行盗窃、强奸;利用窃听技术、遥控技术进行犯罪等。犯罪手段技术化,使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犯罪证据更难搜集,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二是引发一些新的犯罪。这些年随着高科技用于各个领域,不断产生一些新型的犯罪,如信用卡在经济领域出现不久,就产生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办公用品中出现了复印机后,很快就发生了利用高清晰复印机制造假钞票犯罪;当激光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时,马上就发生了利用激光枪犯罪的案件。三是提高了犯罪效益。高科技犯罪风险小,成功率高;犯罪支出小,成本低;防范难,控制难,有很高的犯罪效益,因此强化了不少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吸引了有条件的人加入犯罪行列。
在高科技犯罪中,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计算机犯罪。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计算机犯罪1986年首次出现,开始一年一起,进入90年代迅速增长。1993年至1994年全国发案多达1200例,犯罪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领域。目前,我国计算机犯罪已愈几千起,案值最大达1000多万元人民币。实施计算机犯罪的目的,一是为了在经济上获利,二是为了进行智力挑战,这在黑客案件中表现最为突出。他们为攻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而乐不可支。德国学者施奈德指出:“作案人想要打败机器的动机常常起一定的作用。他们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设法从心理上安慰,他们想象:被害人是匿名的,万一造成损失也会落到许多人头上,不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P72)
计算机犯罪的基本特点有三:一是高智能性。据统计,在国、内外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70%~80%是计算机专家所为。这些人有很高的智力水平,多采用高技术手段作案。或直接或间接通过他人向计算机输入非法指令,进行贪污、盗窃、诈骗。有时借助电话、微波通信、卫星、电台,以遥控手段进行计算机犯罪活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准备,有很高的成功率。二是很强的隐蔽性。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利用系统的安全性缺陷,编制各种破坏性程序存放于系统中,使其隐藏起来,仅在特定时刻或特定条件下被激活执行,如逻辑炸弹。犯罪后对硬件和信息载体不造成任何损害,不留痕迹。且作案手段多样,不易识别,不易被发现,侦破难度很大。据有关专家估计,发达国家的计算机犯罪仅有5%至10%的案件被发现,能够破获的不到1%。三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斯坦福研究所通过对美国300家大公司分析后发现,平均每个公司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年损失额达2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985年仅通过信用卡诈骗,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就达20亿美元。据有关专家估计,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是45万美元,而每起抢劫银行案件造成的损失不过1.5万美元。目前,美国每年由计算机犯罪造成损失已超过百亿美元,德国超过15亿马克,英国超过36亿英镑,法国超过100亿法郎[4](P76)。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是何等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