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争议解决机制探析
黄祝祯
【关键词】救助基金;争议解决机制;受害人;权利保障
【全文】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资金来源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制定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初步建立。
救助基金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重视,但无论是从五部委颁布的《试行办法》还是全国部分已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颁布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救助基金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规定均较少涉及。“无救济则无权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基金的实施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救助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这也势必影响到救助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制约了其救助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以《试行办法》以及国内部分已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救济程序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救助基金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和不足,并就完善救助基金争议解决机制做的一些思考,期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业界的关注和探讨,共同促进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