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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术伦理案件法律属性之分析

  

  在台湾地区,抄袭与剽窃的概念常被混用。台湾的成文法规及各学术单位制订的伦理规范,并未具体说明何谓“抄袭”。有学者认为,抄袭是指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而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此行为只须侵害人所重制之著作确系模仿自著作权人之著作,且已达实质近似之程度,即足以构成抄袭,不以完全逐字重制为必要。[8] 实则,抄袭的核心是行为人把他人著作的全部或一部,以不据实载明来源的手段,冒充为自己的心智成果;其射程不仅止于著作的表达,还涵盖著作所表达的观念及研究架构、过程和结果。另有一种特殊型态的抄袭叫做“自我抄袭”,也就是行为人使用自己发表过的旧作却未据实注明、用同一个计划向多个单位申请研究经费,或同一篇论文翻译成不同版本发表在不同期刊意图“一鱼多吃”。[6]


  

  “剽窃”(plagiat)亦非法条用语也无固定意义,其核心含有对侵占他人知识产权(道德上)的责难,因而其法律上意义是指有意识(认识)的僭越他人著作权人资格的著作侵害行为,不论有无对其改作或有改造而创作不足者;因而如引用他人著述而未标明出处因而使他人误以为该内容出自引用人,便属剽窃。自我抄袭的行为即使构成著作权侵害,因著作权人相同,所以不构成剽窃。[8]239


  

  实务上,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经常把著作抄袭视同“著作权侵害”而加以混用。本质上,著作权侵害是法律名词,“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著作人的智慧财产,以鼓励继续创作而提升人类文明;著作权侵害的认定,侧重在行为人的创作结果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抄袭则是一种伦理概念,禁止抄袭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学术诚信;因此,抄袭行为的认定,侧重在行为人的创作过程是否背离诚实原则。抄袭行为的伦理色彩,反映在规范方式和内容:抄袭的防范机制基本上采取专业自律,由各学术机构依实际需要,自行制定行为守则,并建立违规处理程序及违规审议组织。违反伦理规范的制裁,通常不如法律制裁严厉,却多半没有追究期间的限制;因此,著作抄袭的事实就算在数十年后才被发现,相关的学术机构还是可以对行为人采取惩罚措施,例如取消学位或获奖资格。


  

  鉴于近年来违反学术伦理规范案件日益增加,现行规范过于简陋不足以妥善处理,“国科会”遂于2005年12月委托“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进行学术伦理规范之研究,受托单位于2007年1月提出成果报告书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5章46条。关于“草案”的详细介绍,请参照汤德宗.《学术伦理规范之研究》,载http://idv.sinica.edu.tw/dennis/r9602.pdf,2007-10-01。


  

  学术著作抄袭虽可能因抄袭份量不多、抄袭标的经济价值不高或抄袭标的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财,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非价或责难。然抄袭既为学术伦理问题,自不可局限于法益侵害程度或有无法律上被害人的问题打转,否则难免失去焦点。因此学术社群的成员,一旦被发觉有抄袭行为,都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但会被溯及地依据相关伦理规范施加处罚,例如学科成绩不及格、休学、退学、撤销学位或学术头衔、追回研究费用、革职、吊销专业证照等,并且可能留下永久的学术不良纪录,进一步影响日后从事学术工作、专门职业或政治活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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